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8 09:58:00
枣庄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商业住房贷款还款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枣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枣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将本人或共同借款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首套或第二套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受委托业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商转公委贷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应当在公积金中心所辖各管理部或分中心服务网点办理。
第四条商转公委贷银行是指同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并实现系统对接的商业银行。包括: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公积金中心将按照工作需要及相关规定增加商转公委贷银行范围。
第五条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方式分为“顺位抵押(直转)”和“先还后贷”两种。原商贷银行是公积金中心商转公委贷银行的,可选择“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可将原商贷中全部或部分余额转为公积金贷款,形成纯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原商贷银行不是商转公委贷银行的,须按照“先还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可将原商贷全部或部分余额转为公积金贷款,形成纯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顺位抵押”方式是指借款申请人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且已取得原商贷银行出具同意办理商转公贷款“顺位抵押”批准手续,公积金中心在办理商转公贷款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后,将公积金贷款直接划拨至原商贷银行指定专用账户用于提前偿还全部或者部分商贷。偿还全部商贷的,形成纯公积金贷款,原商贷银行解除该住房抵押权登记,枣庄公积金中心为唯一抵押权登记人;偿还部分商贷的,形成组合贷款,借款申请人无需结清原商贷余额部分。
第七条“先还后贷”方式是指借款申请人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须自筹资金先结清原商贷,撤销原商贷房屋抵押登记,而后公积金中心办理商转公贷款房屋抵押登记,贷款资金划拨至借款人个人账户,该方式只能转为纯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商转公贷款政策的执行与枣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个贷率挂钩。当公积金贷款个贷率大于90%时,可暂停商转公贷款政策或者缩小商转公贷款范围。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贷款对象
在公积金中心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缴存人,在我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须以本人(以下称“借款申请人”)或本人及配偶(以下称“共同申请人”)的名义申请商转公贷款。
第十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至少一方是在枣庄公积金中心规定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枣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二)原商贷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同时是购房合同签订人本人或配偶;
(三)原商贷银行同意并出具办理商转公业务相关资料;
(四)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除申请商转公的1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外,不得有其他住房贷款,且该笔商贷已偿还3年(含)以上,近2年内无逾期还款记录。
(五)原商贷所购房屋用途为自住住房,并且位于枣庄市行政区域内。
(六)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除为原商业住房贷款提供抵押外没有冻结、查封、设立居住权等其他权利限制。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
当期商转公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按当期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算得的可贷额度,与原商贷剩余本金金额相比取最低值,再减去2个月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月还款额,等于商转公贷款额度(去尾法取千元的整数)。其中:
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贷款比例限额为:原商贷所购房屋的原交易价格与现评估价格取最低值,再乘以70%。
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关于家庭债务的审核规定为:信用记录中存在尚未还清的车贷、消费贷等其他贷款、信用卡已透支额度、替他人贷款担保的,其贷款额度与债务额度相挂钩,月还款额与还款能力挂钩。
商转公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贷款期限等其他要素按当期购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四章 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商转公贷款“顺位抵押”办理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提交申请,审核签约。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共同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提交商转公贷款申请要件。工作人员依据商转公贷款政策对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及要件进行初审、复核,审核通过后,打印借款合同、支付凭证等合同文本,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上述文本上签字确认。
(二)原商贷银行接收审批商转公申请。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委托公积金中心向原商贷银行提交商转公申请。银行审批同意后,将同意商转公相关纸质材料反馈给枣庄公积金中心。
(三)贷款审批,办理顺位抵押登记。中心按照业务流程对贷款信息进行核查审批,通过审批后,由受托银行办理房屋顺位抵押登记,将枣庄公积金中心登记为原商贷所购房屋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四)发放公积金贷款,办理提前还贷业务。枣庄公积金中心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拨至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原商贷银行按约定时限办理还款,并将还款信息传递给枣庄公积金中心。
(五)解除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商转公为纯公积金贷款的,原商贷银行在结清贷款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注销原商贷抵押登记手续
(六)邮寄借款合同。枣庄公积金中心将借款合同等资料邮寄到借款人指定地址。
第十四条“先还后贷”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提交申请,预审确认。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共同到枣庄公积金中心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商转公贷款预申请要件,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枣庄公积金中心依据商转公贷款政策对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及要件预审,预审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签订商转公贷款确认书。
(二)借款申请人到原商贷银行提交申请,提前全部还清商贷、注销抵押登记。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到原商贷银行提交提前还清原商贷申请,并于30日内办完原商贷全部结清和注销抵押登记业务。
(三)借款申请人到枣庄公积金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带相关要件到枣庄公积金中心预审确认的业务受理窗口,枣庄公积金中心对相关要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借款合同、支付凭证等合同文本,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上述文本上签字确认;枣庄公积金中心对贷款信息审批通过后,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枣庄公积金中心为原商贷所购房屋的唯一抵押权人。
(四)发放公积金贷款。枣庄公积金中心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拨至借款人个人账户。
(五)邮寄借款合同。枣庄公积金中心将借款合同等资料邮寄到借款人指定地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枣庄公积金中心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