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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炼油 污染土壤触犯法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5 12:00:00    

男子李某,在立山区某公司院内,与一个绰号“老侯子”的男子共同在无经营手续的情况下两次进行非法炼油,他在厂区大门右侧办公楼北侧50米处的两个土坑处,没做防渗处理的情况下,在生产过程中指挥他人利用油罐车向室外油槽内倾倒油水混合物,导致油槽内混合物溢出至两土坑内,造成环境污染。经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检验认定,两土坑点位的石油烃项目的检测结果不满足限值要求,固体废物中的可回收石油烃总量(石油溶剂)*项目的物质含量检测结果均大于3%,固体废物检测为危险废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所在社区同意监管,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并予以缓刑考验。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全媒体记者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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