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1 14:03:00
近日
赣州经开区法院
公开审理了一起
因在微信群骂人引发的
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杨某系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钟某则是该小区业主。
某日,被告钟某在499人的业主微信群中发表不实言论,说原告收取了20万元的好处费所以必须摆烂。
侮辱、诽谤原告,导致原告品德、声望、信赖等社会评价降低,影响了原告在业主群中应受的尊重和信赖。
原告杨某认为上述言论
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
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公民的名誉权。
钟某公开在微信群对原告实施不正当言论,行为不当,应予批评制止,限被告钟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业主群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杨某赔礼道歉(内容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为原告杨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若被告钟某拒不承担该项民事责任,本院可采取在该微信群聊中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方式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百元以下罚款。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网络自由
也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请文明上网 谨言慎行
不侮辱、诽谤他人,不造谣、传谣
来源:赣州经开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