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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是什么意思(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时如何处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30 01:45:52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进行以下分析。

1、有约定的从约定:

在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对人保和物保的关系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约定实现,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担保物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物权。

如果债权人先行使保证人提供的人的担保,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还需要向最终的义务人也就是债务人进行追索,容易产生不必要的成本甚至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而担保权人先行使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就可以免去保证人日后再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烦琐,减少债权实现的成本和费用,也是处于对保证人的公平考虑。

(2)担保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

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提供物保的第三人与保证人处于担保人的平等地位,都不是偿还债务的最终义务人。

因此,债权人无论是先实现物的担保还是先实现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人或者保证人都存在向债务人追偿的问题。

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充分实现,法律应当尊重债权人的意愿,允许担保权人享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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